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将该案指定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恢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