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5执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鄂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2538996.30元,赔偿损失198805.32元(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合计款2737771.62元。2018年1月22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鄂02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院遂对其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