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与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2民初68号
原告: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西区(沁园变东侧,乌准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70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新疆冠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