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2018年1月2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81执恢26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