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22民初250号
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34号。
法定代表人:曾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城滨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计三千六百三十五点五元,由原告山西晋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