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4民初4373号
原告: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嘉运路299号标准工业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UETT1B。
法定代表人:谭光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
法定代表人:李海民。
原告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及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至今仍欠付原告197560元。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请:1、支付合同编号为20210227《销售合同》的欠款115680元,并以115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从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合同编号为20210322《销售合同》的欠款81880元,并以81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从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227《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被告向原告采购扫地机、洗地机等产品,合同总金额126080元。2、付款方式:货到一个月内付清。3、一方延迟履行或违约,应当按总货款额的千分之三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其中,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情况如下:
1、规格型号2080的扫地机一台,金额50000元;2、规格型号850的驾驶室洗地机一台,金额33800元;3、规格型号k2洗地机二台,金额10400元;4、规格型号QX-18打磨机一台,金额3280元;5、规格型号C2-B尘推车一台,金额4800元;6、规格型号2525高压冲洗车一台,金额23800元。
2021年2月28日,除洗地机之外,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产品。实际交付产品的金额为115680元(126080元-10400元=115680元)。
2021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于又签订一份合同编号20210322《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被告向原告采购驾驶式洗地机等产品,合同总金额76680元。付款方式:货到一个月内付清。3、违约一方违约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等。
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在交付的同时,多交付了一台金额为5200元的洗地机。实际交付产品的金额为81880元(76680元+5200元=81880元)。
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的产品总金额为197560元(115680元+81880元=197560元)。
原告向被告交付产品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分文未付,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756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买卖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对被告违约行为问题的认定。
1、被告在履行合同编号为20210227《销售合同》中的违约问题的认定。
合同编号为20210227《销售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
原告于2021年2月28日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被告应在2021年3月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15680元,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行为。
2、被告在履行合同编号为20210322《销售合同》中的违约问题的认定。
合同编号为20210322《销售合同》约定:货到一个月内付清。
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被告应在2021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81880元,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行为。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诉请问题的认定。
1、合同编号为20210227《销售合同》约定:一方延迟履行或违约,应当按总货款额的千分之三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约定滞纳金标准为按总货款额的千分之三数额,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调整后的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支付欠款115680元从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合同编号为20210322《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一方违约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应认定原、被告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标准和计算方法,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对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欠款81180元从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975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欠款金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列款项:
1、支付合同编号为20210227《买卖合同》的欠款115680元,并以115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从2021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支付合同编号为20210322《销售合同》的欠款81880元,并以81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从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本案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凯
书 记 员 陈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