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5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7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共计60284.38元,已扣划并于2021年8月27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1年7月30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8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及住所地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45370.44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60284.3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85086.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