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5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7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9000元及利息15278.44元(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共同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支付律师费138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99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30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45370.4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覃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