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怀周,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在相,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
法定代表人:李海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6323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系统查控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为湘A×××××楚胜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112550),因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屈永全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根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