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592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毅,男,银行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关系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留彪,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留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6元,保全费3146元,合计767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