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5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毅,男,银行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关系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符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6592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湘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符峰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建珍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