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1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嘉运路299号标准工业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UETT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143号2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公司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6871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6166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