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316号

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63833508Q。

法定代表人:黎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总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320000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卢金详

人民陪审员  曾艳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