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316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63833508Q。

法定代表人:黎苏,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七里湖路以东交汇处银星花园第一栋部分单元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总经理。

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2929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049元,由原告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卢金详

人民陪审员  曾艳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