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316号之二

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63833508Q。

法定代表人:黎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七里湖路以东交汇处银星花园第一栋部分单元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总经理。

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赣0323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兴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克明

人民陪审员  卢金详

人民陪审员  曾艳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