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465号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管理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0762867L。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七里湖以东交汇处银皇花园第一栋不分单元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663500J。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1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在判决后得以实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