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465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0762867L。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七里湖以东交汇处银皇花园第**不分单元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663500J。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