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特9号
申请人: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普洱人家映山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902806406。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红兵,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万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27306799N。
法定代表人:伍星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仲裁委员会(2019)普仲字第008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裁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申请人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以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普洱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张相云
审判员 曾 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为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