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

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27306799N。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09号。
法定代表人:伍星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女,彝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财,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人,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志邦橱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8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财送达(公告)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财向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月利率6‰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财向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由被执行人**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财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财有少量存款余额,因存款金额较少,暂不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财名下有车牌号为云K×××××(长安牌)车辆,由于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该车辆下落线索,暂不要求进行处置。除此之外,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财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强制惩戒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思茅建华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思哲
审判员  陶永平
审判员  蔡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