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3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号安远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20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374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G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6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00000元或9900000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000元或99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