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62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3518R。
法定代表人:匡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婷,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恒安兴人防工程公司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62L。
法定代表人:陈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97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受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1976号。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9年3月25日。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裁决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仲裁庭认定“门扇及战时设备于2017年11月30日进场并于12月27日安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违背了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是针对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提出的异议,该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理由,依据是认为仲裁裁决查明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同样这也是对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提出的异议,涉案仲裁处理的是双方当事人直接的合同纠纷,不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8)深仲裁字第197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缓(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