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号安远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锦涛。
被执行人: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温小林。
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罗屋村。
法定代表人:陈自雄。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215至217房。
法定代表人:温庆敬。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G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运林。
被执行人:陈族远,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雪香,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康成,男,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陈族远、张雪香、黄康成、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制作的(2018)湘05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曾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8)湘0523财保24、25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查封)了上述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方已全部履行其在本案中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民终21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二、解除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2018)湘0523执保47、48号,执行依据(2018)湘0523财保24、25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申向阳
书 记 员 陈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