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2执6号
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197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0500元及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3706元。逾期履行的,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6391.77元。上述执行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875.17元后,余款人民币647516.6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至此,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及本案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
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案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