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号安远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8205Q。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37412。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G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062L。
法定代表人:陈运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65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54900元,扣除执行费54900元,剩余550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已轮候查封深圳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福田区(不动产权证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房产;位于福田区(不动产权证证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位于宝安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位于宝安区的土地(不动产权证证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京明理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2××××、粤BH××××、粤BZ××××的小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Y××××的小型汽车,以上财产均暂无法处置。
现申请执行人已跟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赖云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