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远。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号安远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揭西县五经富镇罗屋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215至2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观工业区联润路安丰工业区G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揭西县第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安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制作的(2018)湘05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扣划本案被执行人在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并申请在扣划前述款项后解除对该一系列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扣划了被执行人款项共计8611806.89元,并且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另行已支付给申请人20000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8)湘05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