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芒民初字第7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生,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住芒市。
委托代理人***、***,德宏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2823195604250016。
住所地:勐腊县城南路56号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的父亲,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云南建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津旭,执行董事。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0号熙城大厦2702室
委托代理人朗青,男,傣族,1962年9月2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云南建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勐腊锦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包广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