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3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壮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黄秋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秀梅,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2.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
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