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一重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3街118号1栋303房A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秀梅,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壮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
委托代理人陆孔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慧通公司于同年6月3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慧通公司及反诉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25元,由珠海市慧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5.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禤 君
审判员 刘伟德
审判员 袁 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