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25执651号

***、***、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12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交款29993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案款本金,余款自愿放弃,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