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325执651号
***、***、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12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交款29993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案款本金,余款自愿放弃,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云南康裕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