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根猪鬃厂与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4547号

原告:**县***根猪鬃厂,住所地成都市**县赵镇云秀社区**,注册号×××42。

经营者:钟祖根,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左,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县,系钟祖根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2023317212。

法定代表人:陈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捷,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根猪鬃厂与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县***根猪鬃厂以与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根猪鬃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根猪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计收1218元,由原告**县***根猪鬃厂负担。

审 判 长  郑世艳

人民陪审员  刘太明

人民陪审员  蒋述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