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4547号
原告:**县***根猪鬃厂,住所地成都市**县赵镇云秀社区**,注册号×××42。
经营者:钟祖根,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左,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县,系钟祖根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2023317212。
法定代表人:陈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风云,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捷,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根猪鬃厂与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县***根猪鬃厂以与被告成都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根猪鬃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根猪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计收1218元,由原告**县***根猪鬃厂负担。
审 判 长 郑世艳
人民陪审员 刘太明
人民陪审员 蒋述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