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金堂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7元,由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书记员 王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