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2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1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84.5元,由***、***负担17631.5元,由成都市泰康宇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5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