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迪,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451610XQ。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
一、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向***支付货款50850元;二、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之前向***支付剩余货款50850元;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若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还款,***可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保全费1070元由***承担。
由于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4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5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控如下:
本院冻结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实际控制金额82.28元,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本院未予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情况、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和公积金进行调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
4.2022年5月19日,本院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迪,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迪无法提供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