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政府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
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7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96926.6元及利息,执行费5854.00元,全部未执行。2021年7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