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451610XQ。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被执行人:李刚,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鲁030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李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2020)鲁030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李刚存款1891740.45元(本金1571740.45元、违约金3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