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4执异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451610XQ。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第三人:李刚,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刚为(2020)鲁0304执16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与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0304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1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现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经法院穷尽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第三人李刚系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为4935万元,现其仅缴纳出资43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特申请追加李刚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交证据如下: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
本院依法调取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股东(发起人)信息一份、股东会决议四份、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共四份、验资报告一份。
本院查明,***与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8)鲁0304民初390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内容为:“一、被告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730000.00元,被告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支付400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1300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200000.00元。二、如被告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工程款一次性全额申请执行,且被告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鲁0304执1646号案件立案执行。现查明的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李刚、张晓军。其中李刚认缴出资额为4935万元,张晓军认缴出资额为65万元,经鲁道勤会验字(2010)第177号验资报告确认,李刚认缴的435万元已出资到位,张晓军认缴的65万元已出资到位。2015年7月17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由李刚以货币形式新增4500万元。根据2015年7月17日通过的公司章程,上述4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7月3日,现出资期限届满,李刚未缴纳出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刚作为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应缴纳增资款4500万元,现出资期限届满,李刚未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刚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李刚为(2020)鲁0304执1646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李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在未缴纳的4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田家欣
审判员 宋治国
审判员 杨占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文文
书记员郑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