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04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博山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7451610XQ,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政府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国土罚字[2018]第690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9日以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4月份开始占用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393平方米(其中耕地2338平方米、农村道路55平方米)建设五阳湖周末大舞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了淄国土罚字[2018]第6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北至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耕地,南至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耕地,东至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耕地,西至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耕地、农村道路范围内的2393平方米土地给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上述范围内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338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701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55平方米农村道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375.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壹拾伍元整(¥71515.00元)。申请执行人一并提供了据以作出该决定的证据材料一宗,请求执行该决定书的部分处罚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8]第6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8]第6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鲁***[2014]97号关于印发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的通知和鲁办发[2015]35号、淄办发[2015]41号、博办发[2016]30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8]第6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土地(四至详见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树木园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土地(四至详见违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