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73民终1209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戈,北京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洁,北京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设计集团)与被上诉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3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一审中诉称,1、判令中设设计集团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简称从事商业活动和任何宣传活动;立即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作为其股票名称;于十五日内向当地有关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更名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设”字样;立即停止有关企业排名、企业历史、企业名称简称等内容的虚假宣传行为;2、判令中设设计集团赔偿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123 533元;3、判令中设设计集团分别在其官网即http://www.jsjty.com首页,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4、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中设设计集团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大型工贸公司,在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作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型国有企业,自1994年开始便一直使用“中设集团”和“中设”作为企业简称,并在对内、对外从事各种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宣传中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企业名称简称,已为相关公众认可,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了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别提供服务来源的指向功能,且具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依法应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二、中设设计集团成立于2005年,前身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中设设计集团的经营范围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在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领域基本重合,故中设设计集团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16623日,中设设计集团先将企业名称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于2016926日将股票名称从“设计股份”变更为“中设集团”。中设设计集团在商业活动中将“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简称,并在宣传媒介上大肆宣传使用,中设设计集团“搭便车”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给中国机械设备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中设设计集团还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中设设计集团在招聘网站上宣传中设设计集团“前身是始建于1960年的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但在其官网中显示的却是“前身为始建于1966年的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并且,中设设计集团在其官网中一直宣传其企业自2008年起成为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五十强设计院”。但实际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的排名是第56名,根本没有排进前50名,而且,2011年、2012年和2016年等年份中设设计集团也均未出现在50强的名单之中。不仅如此,中设设计集团在企业名称变更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中设”以及“中设集团”作为简称对企业进行宣传。中设设计集团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为了维护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设设计集团在一审中辩称,一、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集团”简称不享有权利。根据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显示,“中设集团”是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的简称,不是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仅是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的成员之一,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是两个主体,且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现在已经不存在,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将“中设集团”作为自己简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的使用规定。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并没有“集团”两个字,属于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使用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未经登记从事活动的,相关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者取缔,因此,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擅自将“中设集团”作为简称这一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集团”和“中设”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是否获得保护,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内进行考虑。二、双方之间不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所诉称的“中设集团”和“中设”的“设”字,指的是机械设备的“设”,中设设计集团名称中的“设”字指的是工程设计的“设”,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行业领域客户范围完全不同。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将股民购买股票的行为认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完全与《证券法》的规定不同,股民购买股票的行为应该是投资行为,且双方的上市交易所、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均不相同,不可能发生混淆。三、双方在实际业务当中也不可能发生主体的混淆,因为双方从事的是特殊的行业,对相关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客户都是特定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在双方与客户达成业务这一过程当中,一般都会经过漫长的谈判或者是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或者是专家评审程序,因此不可能发生普通消费者市场上出现的市场主体的混淆。四、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出被告“傍名牌”“搭便车”的主张纯属原告臆断。中设设计集团在自己的业务领域具有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无法比拟的资质影响力以及获得的成就和荣誉。中设设计集团自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近60年的努力,已经成长为中国领先的交通和城市全方位技术解决的提供者,中设设计集团具有独立的企业成长历史,获得了业内瞩目的成就和荣誉。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没有相关依据,故不同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历史沿革的事实

197810月,根据原中国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外贸部下发的(78)一机出联字653号文《关于成立中国机械设备出口公司的通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成立。

1992722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下发的国经贸企【1992113号《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批复》载明:“同意组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该集团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为核心企业,隶属于机电部领导。”同年818日,机械电子工业部下发机电政【1992136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的批复>的通知》载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现将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批复》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此文要求,抓紧集团的组建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1994118日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章程》载明,第一条 集团名称: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简称中设集团。第二条 中设集团总部设在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6号。第六条 中设集团是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为核心,与原系统的省市公司等,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成的法人联合体,相互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统一对外、分级管理、综合运筹、共同发展。第七条 中设集团由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成员企业组成。一、核心企业: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二、紧密层:由中设总公司的海内外全资企业和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组成;三、半紧密层:由中设总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资入股的海内外企业组成;四、松散层:由与中设总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有较密切合作关系的企业组成。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是集团的主导企业。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六统一”: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核心企业统一对主管部门;二、指导性进口计划,由核心企业统一对外经贸部,分别下达有关企业;三、重大基建项目、技改贷款,由核心企业统贷统还;四、进出口贸易,由核心企业统一对外;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核心企业统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六、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核心企业统一任免。第二十二条 中设集团的核心企业在集团内起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如下:一、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方针及其它重大决策;二、制定集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集团的重要规章制度;四、负责对紧密层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七、经核心企业同意,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企业可使用集团的字号。同年7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准通知书载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你公司为核心企业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予以核准。该集团简称为中设集团。”

19952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同意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苏州公司、无锡公司、南通公司更名的批复》,载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同意你公司所属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苏州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无锡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南通公司更名为中设(苏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设(无锡)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2001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载明: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简称为中设集团;母公司名称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20111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国)登记内变字【2011】第39号文,核准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企业改制申请,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改制后的名称变更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中国机械设备公司)。201212月,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

二、关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中设集团”实际使用的事实

20011229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发布《关于集团所属有关子公司更名的通知》载明,200112月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已完成在国家工商局的正式登记工作,根据总公司要求,集团所属子公司应统一冠以“中设集团”的称谓。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子公司在名称中冠以“中设”字样,如,中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设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设(苏州)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设(湖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2003年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第14163539类上申请“中设”“中设集团”商标,并于2004年核准注册。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公司总部办公大楼、编制的规章制度、命令通知、《三十年脚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三十年纪念文集1978-2008》、2007年中设集团中层干部培训班教材以及信封信纸、内部发文号,都使用“中设”“中设集团”作为企业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开设的官方微信分别以“中设集团”“青春中设”命名,中国机械设备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企业刊物《中设通讯》、第三方刊物对企业的重大项目、荣誉奖项、会议活动等进行了较多的宣传推广,文章中以“中设”“中设集团”作为企业简称指代自身。如,2010年《中国商标年鉴》发布的文章“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设集团)成立于1978年,是中国第一家大型工贸公司……”;20161月发布的文章“中设集团再获境外工程鲁班奖”、20162月发布的文章“在最寒冷的时候送来温暖 中设集团在哈首个EPC项目告捷”、20163月发布的“中设集团电商之路”、20164月发布的文章“替代进口 中设装备进入高铁制动市场”、20166月发布的文章“习主席见证下中设集团再与赛方签署两项目”和“中设集团摘得‘金蜜蜂·海外履责奖’白俄项目立新功”等。自2011年起,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全国多地使用“中设广场”作为其开发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名称,如上海“中设”广场、长沙“中设”广场、深圳“中设”广场等。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企业内外活动中均以“中设”“中设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如,“中设希望林”“中设燎原小学”“中设工程绿化林”“中设集团喜迎奥运美化北京环保宣传日”“中设人心系地震灾区,无偿献血送真情”等活动。

三、关于第三方使用“中设”、“中设集团”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事实

大量第三方在相关报道中亦使用“中设”“中设集团”简称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例如,20081119日人民日报关于“与改革同行为开放添彩—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三十年发展纪实”的报道、2009313日人民政协报关于“让创想成真努力开创发展新局面—中设集团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人民汇报”的报道、2012515日中国企业报关于“国际责任:国机出海的竞争力”的报道、2014728日凤凰资讯关于“‘中设集团’(斯里兰卡)成功举办环保袋绘画大赛”的报道、2015917日新华社经济资讯社关于“‘中设集团’在新加坡开设海外区域中心”的报道、20151113日上海金融报关于“新加坡腾飞集团与‘中设集团’签署战略合资协议”的报道、20151224日中国产经新闻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首个煤电一体化项目由‘中设集团’和巴基斯坦信德省政府等合作开发”的报道、2016412日新浪财经关于“GE与‘中设’签协议参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报道等。

四、关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其公开的年度报告显示,2012-2017年收入均在200亿以上。商务部官网信息显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2013年、2014年在全国企业中排名均为122015年、2016年全国排名均为112017年全国排名13;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2013年在全国企业中排名112014年、2015年全国排名均为82016年全国排名172017年全国排名14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参与众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例如,塞尔维亚垃圾发电厂项目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巴基斯坦N-J水电站项目、塞尔维亚垃圾处理项目、巴基斯坦电站项目、斯里兰卡电站项目、贝尔格莱德污水厂项目、总承包阿根廷贝尔格拉诺货运铁路改造项目(阿根廷国家铁路网重点改造项目)并将大型养路机械首次出口阿根廷、以EPC总承包方式负责喀麦隆Ngila水电站项目,合同金额近4亿美元、承建马尔代夫1500套惠民住房项目、总承包改造白俄罗斯戈梅利1号电站、开发非洲港口及内陆地区物流业务以及建造特殊散货船、承包斯里兰卡阿塔纳水厂项目、总承包伊拉克巴士拉联合循环电站扩建项目、建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承建塞尔维亚主要发电厂科斯托拉兹火电站项目、承建孟加拉国国家宽带基础网二期项目、总承包建设巴基斯坦塔尔煤电一体化项目(项目总投资20亿美元)、中巴走廊首个煤电一体化项目(巴基斯坦最大的煤电项目)、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共同开发非洲肯尼亚大裂谷省60座风力发电站、共建沙特4个工业城电厂项目(价值约197亿美元)、在非洲象牙海岸巴萨姆地区建设高速公路、承建尼日利亚奥莫托绍电站、建设刚果共和国电力调度中心、承建刚果英布鲁水电枢纽工程、承建安哥拉循环电厂项目、总承包建设乌克兰机场轨道交通线项目等。

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时报、经济晚报、南方都市报、CCTV新闻、光明日报、新华社经济咨询社、中国贸易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日报、国际工程与劳务、中国勘察设计、中国市场、经济研究导刊、WTO经济导刊、中国投资、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海关、中国对外贸易、中外建筑等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参与建设的一些项目做了报道。如,2016610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由中国公司承建的孟加拉国国家宽带基础网二期项目竣工仪式7日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举行。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贷款,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设集团)和华为公司分别担任总承包商和主要分包商。”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包括:2010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的中国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全球排名162,中国排名332010年“中非友好贡献奖——感动非洲的十大中国企业”的“中非友好贡献奖”;2011年被中国驻刚果(布)大使馆评为“积极回报当地社会、履行公益责任优秀企业”;2012年的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电站项目荣获“中国项目管理成就大奖”;香港公益基金会2012-2013年“公益荣誉奖”;土耳其超临界燃煤电站项目和白俄罗斯别列佐夫电站项目分别荣获20132015年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WTO经济导刊金蜜蜂2014年优秀企业报告首发报告奖、2015年员工专项奖、2016年海外责任信息披露、2017年常青奖;2015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领先型企业”;2016年“第六届中国上市公司(香港)财经论坛”的“最具影响力上市公司领袖”和“最具品牌价值上市公司”;2016年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铸造博览会“铸造装备创新奖”;2017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2017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峰会“首批京津冀影响力品牌”、“2017创新发展实力品牌”;第四届中国绿色发展与生态建设峰会“2017 中国最具影响力绿色企业品牌”;入选2017年中国海外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五、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中设设计集团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官网网站的公司简介载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的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2012年在香港成功上市,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CMEC是以工程承包为核心业务,以贸易、投资、研发以及国际服务为主体的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大型国际化综合性企业集团。CMEC拥有30多年的工程行业经验,具有提供包括项目前期规划、EPC、融资以及运行维护等一站式定制化工程成套项目解决方案的强大能力,业务遍及亚洲、非洲、欧洲、南美洲等47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以电力能源为核心,交通运输、电子通讯、水务工程、建材水泥等齐头并进的工程承包业务体系。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相关领域承建了大量国内外知名项目,积累了良好业绩。国外工程项目包括:安哥拉维安达铁路重建项目、铁路一期项目、渔船项目、社会住房项目,巴林驳船项目、铁路钢轨项目,喀麦隆巴富萨姆和贝林体育场项目,刚果欧布亚公路改造项目、OLF公路项目,科特迪瓦高速公路项目,塞浦路斯货轮项目,赤道几内亚社会住宅建设项目、马拉博大学项目,伊拉克挖泥船项目,意大利散货船项目,马尔代夫住房项目,马耳他散货船项目,缅甸多用途远洋货轮项目、纳米比亚公路升级项目,巴拿马散货船项目、菲律宾北吕宋铁路项目,新加坡拖轮项目,斯里兰卡拖轮、驳船、交通艇项目,委内瑞拉社会住房项目等。涉及的工程内容包括:交钥匙工程(即工程总承包EPC)、设计、勘察、检测、设备供货、技术、安装调试、道路施工等。国内工程项目内容包括总承包工程、工程勘察、市政工程设计、城乡规划、工程测试与检测,设计咨询类项目涵盖工业工程、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国际工程等。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共有八个工程成套事业部,第一事业部以电力能源、交通为主营业务,第二事业部除主要业务外开拓建筑业务等领域,第四事业部主要从事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工程承包业务,第六事业部的工程承包涉及铁路机车车轨及轨道施工工程,第八事业部业务涵盖能源、基础设施、交通等多个领域。此外,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业务部门包括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等。

中设设计集团官网显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工程咨询集团,形成了以综合规划研究院、交通设计研究院、水运设计研究院、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铁道规划设计研究院、环境与智能事业部、工程管理与检测事业部等七大业务板块为引领的全行业、多领域融合发展的战略格局,可提供从战略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到科研开发、检测监测、项目管理、专业施工、后期运营等全寿命周期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六、中设设计集团被诉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1966816日,江苏省交通厅下发《关于调整机构设置和启用印章的通知》,成立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2005812日,因事业单位改制,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变更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1126日,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623,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名称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921日中设设计集团申请将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名称“中设设计”变更为“中设集团”,其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名称正式变更为“中设集团”。在中设设计集团的股吧中,有股民提问“中设设计集团和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中设设计集团是这家公司的子公司吗?还是这家公司是中设设计集团的子公司?两家有什么渊源吗?”

中设设计集团在其官网、主办报纸、官方微信及其他商业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中设”“中设集团”字样。中设设计集团在其名称变更之前即20161月就开始在其官网上使用“中设”“中设集团”“中设水运”“中设环境与智能”“中设航空”“中设规划”“中设铁道”“中设工程管理与检测”“中设交通”“中设纬信”“中设城建”“中设智能”“中设大数据”等字样,并用“中设”“中设集团”指代其自身进行宣传。中设设计集团在前程无忧网站上称“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始建于1960年,自2008年起连续进入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五十强设计院”;第三方网站显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排名,2008年中设设计集团排名为第56名,2011年、2012年及2016年中设设计集团均未进入行业前50名。

关于经济损失,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关于合理支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两张共计104 606元,公证费发票两张共计935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中设集团”是否享有权利;二、中设设计集团使用的企业字号是否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主张权利的“中设”“中设集团”构成了混淆;三、中设设计集团关于其企业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四、中设设计集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中设集团”企业简称是否享有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该条规定明确将企业简称纳入了保护范围。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简称与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之间的关系认同。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前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于1978年成立。19947月,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为母公司的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成立,经核准,集团简称为“中设集团”。该集团章程明确约定,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作为母公司为集团核心企业;中设集团的核心企业在集团内起主导作用,包括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方针及其它重大决策,负责对紧密层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经核心企业同意,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企业可使用集团的字号。2011年,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改制,名称变更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一直延续使用了“中设集团”“中设”字样,第三方亦习惯使用并认可了“中设”“中设集团”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其企业名称及“中设”“中设集团”的企业简称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市场中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设”“中设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已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故“中设”“中设集团”应视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对其企业简称“中设”“中设集团”主张权利。

二、中设设计集团使用“中设”、“中设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双方作为相近行业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官方网站及项目展示及业绩汇总显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以工程承包为核心业务,工程内容涵盖总承包工程(EPC)、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工程测试与检测、建设施工、工程管理等,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民用建筑等。中设设计集团官方网站及其提供的宣传册显示,中设设计集团产业链包含战略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城乡规划)、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公路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工业工程、景观工程等)、科研开发、试验检测、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专业施工等。从工程内容上看,原被告双方均从事工程承包(EPC)、设计、勘察、规划、建设、施工、检测、管理等;从工程行业上看,原被告双方均从事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民用建筑、水务水运等。因此,双方在工程内容及工程行业上经营范围均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20161月,中设设计集团开始在其官网及众多有影响力的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企业简称完全相同的“中设”“中设集团”作为其企业简称,对其自身进行宣传推广。2016623日,中设设计集团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名称,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921日中设设计集团申请将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名称“中设设计”变更为“中设集团”。作为相近行业的市场经营者,中设设计集团在变更名称时应该知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中设集团”“中设”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但仍然变更企业名称,在经营及宣传中使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企业简称完全相同的“中设”“中设集团”作为其企业简称,并将其股票名称变更为“中设集团”,上述行为会引人误认为其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中设设计集团辩称股民购买股票是投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相关公众。法院认为,中设设计集团使用股票名称“中设集团”所产生的影响范围不限于证券市场,特别是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相关公众看到中设设计集团使用的股票名称“中设集团”时,存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主体混淆误认的高度可能性,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交的股民留言亦证实了这一点。故法院对中设设计集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中设设计集团关于其企业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告中设设计集团宣称:“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始建于1960年,自2008年起连续进入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五十强设计院’”。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排名,2008年中设设计集团前身为第56名,2011年、2012年及2016年中设设计集团均未进入前50名。虽然中设设计集团对其企业排名进行的宣传与实际情况有误差,但是该宣传行为不足以误导消费者;同时,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设设计集团虚构企业历史。因此,中设设计集团对其企业历史、企业排名进行宣传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四、中设设计集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中设设计集团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予以注册并在经营、宣传中大量使用“中设集团”、“中设”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请求中设设计集团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简称从事商业活动和任何宣传活动、向当地有关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作为其股票名称、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中设设计集团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请求中设设计集团停止有关企业历史、企业排名等宣传内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设设计集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设设计集团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支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简称从事商业活动和任何宣传活动,立即停止使用“中设集团”作为其股票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其企业名称,更名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设”字样;二、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3 956元;三、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网即http://www.jsjty.com首页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澄清声明,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设设计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对“中设”“中设集团”不具有名称专用权;二、上诉人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名称、企业简称的行为;三、双方实际从事的业务领域完全不同,从来没有发生过项目竞争,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具有竞争关系错误;四、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六、一审判决不符合现行中央对民企的保护政策。

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中设设计集团向本院提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官网信息公正书》、《国家企业信用网、启信宝等网站查询“中设”结果(含5家上市公司)》等11份证据。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该条为相关企业对本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所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本案中,首先,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对“中设”“中设集团”企业简称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前身为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19947月,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为母公司成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经核准,集团简称为“中设集团”。20011229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发布《关于集团所属有关子公司更名的通知》要求,集团所属子公司应统一冠以“中设集团”的称谓,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子公司在名称中冠以“中设”字样。2011年,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改制,名称变更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一直延续使用了“中设集团”“中设”字样,第三方亦习惯使用并认可了“中设”“中设集团”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其企业名称及“中设”“中设集团”的企业简称经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市场中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设”“中设集团”作为企业简称,已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中设”“中设集团”应视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对其企业简称“中设”“中设集团”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中设设计集团使用“中设”、“中设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中,根据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官方网站及项目展示及业绩汇总及中设设计集团官方网站及其提供的宣传册显示,双方在工程内容及工程行业上经营范围均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2016623日,中设设计集团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名称,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开始在其官网及众多有影响力的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企业简称完全相同的“中设”“中设集团”作为其企业简称,对其自身进行宣传推广。2016921日中设设计集团申请将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名称“中设设计”变更为“中设集团”。作为相近行业的市场经营者,中设设计集团在变更名称时应该知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简称“中设集团”“中设”指代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但仍然变更企业名称,在经营及宣传中使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企业简称完全相同的“中设”“中设集团”作为其企业简称,并将其股票名称变更为“中设集团”,上述行为会引人误认为其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中设设计集团辩称股民购买股票是投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相关公众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中设设计集团使用股票名称“中设集团”所产生的影响范围不限于证券市场,特别是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相关公众看到中设设计集团使用的股票名称“中设集团”时,存在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主体混淆误认的高度可能性,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中设设计集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数额的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中设设计集团使用“中设集团”“中设”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予以注册并在经营、宣传中大量使用“中设集团”、“中设”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审法院在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设设计集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设设计集团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期间、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根据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确定赔偿合理支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关于本院二审期间,中设设计集团向本院提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官网信息公正书》、《国家企业信用网、启信宝等网站查询“中设”结果(含5家上市公司)》等11份证据的问题,因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设设计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吴雪伟

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常 丹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