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248号 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原,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经审查,本案系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线上、线下双重方式立案而产生的重复起诉。经本院释明,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的受理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并将在(2022)京0102民初7884号案件中对其相应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前置仲裁裁决并不因本案撤回起诉而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