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517号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2月1日出生,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