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女,彝族,1970年12月3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金叶小区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709X7。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云2928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告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9923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9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
2、2022年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1件未执行到位,且于2021年5月26日,委托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4、2022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平县交通运输局中所承建的永平县2014年通村油路建设工程一合同段瓦畔桥-瓦畔村公路的工程款予以扣押。
5、2022年5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对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仍无增加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5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2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2年5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且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多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19923.00元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8执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清杨
审 判 员 董菊珍
审 判 员 杨萩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安邦
书 记 员 穆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