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告: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金叶小区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709X7。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董事长。
被告:杨海祥,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6801××××。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32425197512××××。
被告:张晓明,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王大户村委会朱帽营1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6711××××。
关于***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张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42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标的3857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执行费479元,合计执行394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海祥、***、张晓明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8000元,划拨了杨海祥银行存款9000元,***自动履行了5439元,合计执行到位39439元。至此,华宁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4执12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