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茶**、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茶**,男,1968年4月8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永平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茶**与被告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云29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茶**工程款272177.40元。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万达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茶**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万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诉讼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万达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9日、6月7日、7月12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万达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万达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有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对其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万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26日,本院委托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万达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万达公司在注册地没有不动产。
4、2021年6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茶**提供的线索,本院查明万达公司在永平县交通运输局还有未拨付的工程款,本院已扣押。
综上,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万达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该案有效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茶**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茶**提供被执行人万达公司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万达公司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因被执行人万达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案件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272177.40元债权未能顺利实现。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清杨
审 判 员 刘国瑞
审 判 员 董菊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钧王
书 记 员 马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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