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华法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金叶小区59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王大户村委会***15幢2号。
申请执行人***与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华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赔偿261064元、案件受理费2608元、执行费3815.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同时冻结被了执行人的存款,并要求华宁县人民医院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现在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施保学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