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广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广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付茂城、聂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沂南县广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聂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上诉人沂南县广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园林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铁路运输法院(2019)吉7104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沂南园林公司上诉称,沂南园林公司与***之间未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沂南园林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沂南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11类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向聂鹏、沂南园林公司主张的挖机、自卸车租赁款,发生于沂南园林公司承包的长西铁路项目,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突泉县,属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故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沂南园林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蕴琦
审判员侯德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