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5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白伟冰,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5号天骊大厦14D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运。
上诉人***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洁维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能达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靖汇能达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维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6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晓琴
审判员 杨 以
审判员 田始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许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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