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云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5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白伟冰,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5号天骊大厦14D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运。

上诉人***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洁维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能达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靖汇能达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维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6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晓琴

审判员  杨 以

审判员  田始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钟许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