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云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5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冰,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5号天骊大厦14D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元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贵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运。

原告(反诉被告)***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能达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靖汇能达公司”)、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被告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8日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白伟冰,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江承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立即返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工程建设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50万元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其中450万元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其中100万元自7月15日起计算、其中100万元自7月1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为1214722元);2.判令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立即返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代为缴交的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8日为227979元);3.判令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在未支出的工程建设资金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30日,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与福建汇能达公司就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武平县垃圾处理厂项目等6个项目的收购事宜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福建汇能达公司拥有南靖汇能达公司股权及其名下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权益。框架协议约定,福建汇能达公司全权委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代建名下南靖县污水处理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总造价为福建汇能达公司早期委托第三建设方签约价,具体代建事宜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代建垫付资金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可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按代建合同支付款项也可选择抵扣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收购福建汇能达公司武平县垃圾处理厂项目的应付款;双方未能在2015年8月30日前就协议项下6个收购项目中的任何一个项目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等等。

2015年6月30日,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建汇能达公司、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签订《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福建汇能达公司重新选择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负责南靖污水处理项目实施,南靖项目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进入试运行;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应于2015年7月10日缴纳150万元保证金,如南靖项目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内容并投入使用的,南靖建设局有权不予退还;福建汇能达公司与南靖汇能达公司共同承担因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扩建工程和日常污水处理产生的权责等。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出具《工程建设委托书》,告知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已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南靖项目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设计、建设工作。但是,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并未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就委托建设南靖项目事宜签订协议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由福建汇能达公司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直接签订《南靖汇能达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建设南靖项目,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应督促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支付建设局150万元保证金及822万元(预算价)二期建设项目建设金至洁维环保科技公司账户等。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依约分别于2015年7月8日、7月10日、7月14日、7月17日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合计支付800万元工程建设金,于7月10日向南靖建设局缴交保证金150万元。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虽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因拟收购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与福建汇能达公司未在2015年8月30日前就框架协议项下任何一个项目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达成正式收购,框架协议应自动终止,双方亦已明确表示终止框架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有权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返还已投入的工程建设金800万元及代为缴交的保证金15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但是,经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多次催讨,福建汇能达公司至今仍未返还任何款项。

南靖汇能达公司系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及工程的实际经营使用主体,是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投入资金的实际受益方,且根据《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的约定,其应与福建汇能达公司共同承担因南靖项目产生的责任,应当与福建汇能达公司共同偿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950万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系项目建设的受托方,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800万元。因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无法按照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对800万元款项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凭证,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已起诉洁维环保科技公司,要求其返还工程建设金800万元和保证金150万元等。该案一审、二审判决最终以工程已完工且投入使用等为由,驳回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诉讼请求。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现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偿还垫付的工程建设资金及保证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工程建设的受托方,除应提供其收取的工程建设资金支出情况的证据供各方结算外,还应在其收取的资金未支出的金额范围内,对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辩称,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将工程委托给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以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未向本案提交实际支出的工程资金,也未与土建的设备供应商进行决算,导致土建施工队和设备供应商常常向我方讨要工程款,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未向汇能达提交工程实际支出的凭证,及其他材料,导致工程未能验收,其责任应由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即委托人承担。且本案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仅提交了其与受托人之间的转帐凭证不能证明该800万元的款项用于南靖污水厂二期,关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南靖缴交的150万元保证金因工程未竣工验收且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原因是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未向汇能达提交工程所有资料,导致工程未竣工验收,即该责任应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即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承担。故要求法院驳回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所有诉请。

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一、判令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立即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移交南靖县污水厂二期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证明、内业资料、设备质量合格证及保修单、竣工材料及竣工图、验收材料、决算及向施工单位支付夜琢施工间的建安发票等相关材料;二、判令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立即整改进水泵房、细格栅、除砂机、氧化沟、二沉池、配水井、紫外消毒、脱泥机及所有管道等质量问题;三、判令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四、反诉费用由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日,南靖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福建汇能达公司签订《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约定福建汇能达公司须在2014年12月16日前动工建设二期工程,并于2015年6月30日投入正常使用。因福建汇能达公司缺乏资金,向2015年6月30日,南靖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福建汇能达公司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三方签订《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采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甲方负责工程造价的预算及预算审核,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云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扩建1万吨/日,一期工程尾水排放口改造,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按程序要求于2015年7月12日,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出具《工程建设委托书》,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将《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中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进行污水厂二期建设、尾水管道延伸、污泥处理技改设计、建设工作委托给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交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并审查合格的二期工程及尾水管道设计图纸移交给洁维环保后,洁维环保派工程队进场进行二期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队撤场后,尾水管道仍未施工,也未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移交工程资料,且工程因进水泵房、细格栅、除砂机、氧化沟、二沉池、配水井、紫外消毒、脱泥机及所有管道等质量问题,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多次向洁维环保发出整改函,洁维公司未予整改,致使设备带病运行,影响出水水质,致使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造成无法获得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费,造成巨额损失,且因洁维环保至今未跟工程队结算,导致工程队近年常常到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之处讨债严重影响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经营。

鉴于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与南靖县就污水处理厂签订的特许经营模式为BOT,经营期结束后,应当向南靖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移交污水厂及所有资料,故本项目二期建设资料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移交本项目工程资料,也有义务整改不合格工程及设备,为此,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反诉请求。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辩称,一、福建汇能达公司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实际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涉案《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详见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本诉证据1)、《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下称“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处理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1万吨/日、一期工程尾水管道排放口改造、污泥处置设施相关事务,双方因此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为履行委托事务,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出具涉案《工程建设委托书》,并由福建汇能达公司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签署《南靖汇能达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县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下称“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协议中建设内容(二期建设、尾水改造、污泥处理改造)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建设,因云水洁维无建设团队所以全权再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建设”。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因此加入福建汇能达公司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认为,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在接受福建汇能达公司的委托后,经福建汇能达公司同意,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百条关于“转委托”的构成要件,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为“委托合同关系”中的次受托人,实际处理委托事务并直接对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负责。

二、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1.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应就其不当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承担责任。承前所述,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经福建汇能达公司同意后,已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根据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指令,实际处理委托事务,其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归属于福建汇能达公司。若存在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主张的工程资料尚未移交、工程项目存有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事实,且是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不当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所致,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承受,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另案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主张。2.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依法无须承担“移交工程资料”、“整改质量问题”、“赔偿损失”的义务。本案中,福建汇能达公司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之间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于委托事务经由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之规定,除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外,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无须就其他事项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无证据表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实际控制工程资料以及各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依法无须承担“移交工程资料”、“整改质量问题”、“赔偿损失”义务。3.于无偿的委托合同项下,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就赔偿损失问题而言:涉案《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垫付的代建资金可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按代建合同支付,也可选择抵扣收购福建汇能达公司项目的应付款”,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系无偿处理受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仅在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对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负有损失赔偿义务,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因此无须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本诉、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提交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工程建设委托书、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支付代垫工程建设金及保证金凭证、情况说明及承诺的函、情况说明及承诺的函、《南靖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南靖县建设局证明》、(2017)闽01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5049号民事判决书、南靖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照片以及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提交的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工程建设委托书、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协议均系书证,其能够与原件核对一致或经由对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提交的南靖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视频系视听资料,其能与原始载体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提交的20170328南靖二期问题的通报,20170328南靖二期问题的通报,工作联系单系电子数据,其同样能与原始载体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支持,但该证据无法证明接收电子邮件的人员身份,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予确认。经本院审查,上述经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20170328南靖二期问题的通报,20170328南靖二期问题的通报,工作联系单除外)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30日,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甲方)与福建汇能达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乙方拥有福建省内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等六个公司股权及项目权益;2.甲方拟收购乙方名下所拥有的六个项目权益,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股权转让款及其他约定之前,乙方应当就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前述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书面同意;3.双方同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分别对各个拟收购项目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评估,并以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作为最终股权收购的价格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各项目分别的收购价格后,乙方愿意依其与甲方分别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述6个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依双方另行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上述转让之股权及权益;4.乙方的南靖县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建设全权委托甲方代建,工程总造价为乙方早期委托第三建设方签约价,具体代建事宜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代建垫付资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按代建合同支付款项,也可选择抵扣甲方收购乙方E项目的应付款;5.如双方在2015年8月30日前未能签订任何其中一项项目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乙方应即退还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如已支付的收购意向金(450万元)加计5.65%的年化利息;6.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开展各项目关于收购议约及其股权交割的实质性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于三个月内分别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

同日,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甲方)与福建汇能达公司(乙方)、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两个版本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两个版本存在两个条款的差异,其余条款均一致。其中条款较多的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2014年12月2日,甲乙双方就南靖县污水处理厂扩建日处理1万吨规模污水处理设施的事宜,签订了《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必须在2014年12月16日前动工建设扩建工程,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投入正常运行,因为乙方与原工程建设方就出资问题久拖不决,工程无法进展,导致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未能按期完工,因此乙方向甲方申请重新选择投资建设单位丙方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续建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2.甲乙双方确认,污水处理扩建项目采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并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甲方负责工程造价的预算及预算审核,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扩建日1万吨、一期工程尾水管排放口改造、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3.三方约定乙方必须在2015年7月15日前动工续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乙方与丙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设合同必须在7月15日前报甲方备案;4.本协议全部建设内容必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竣工合格并进入试运行,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工程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经检测合格的,进入商业运行;5.丙方必须在7月2日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入商业运行后15天内退还,保证金不计收利息,丙方向甲方出具承诺函,承诺未完成本协议第三条工程建设内容并投入使用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6.如乙方、丙方未违反污水处理厂扩建日1万吨、一期工程尾水管排放口改造、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的约定,并由丙方完成乙方股权收购,甲方同意丙方作为南靖县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7.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工程未能实施,或因乙方隐瞒重大资产问题、财务问题、法律法规问题等导致丙方不能承接上述工程的二期扩建,甲方应无条件退还150万元保证金;8.南靖汇能达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及日常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权责,乙方愿意与南靖汇能达公司共同承担;9.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的实施,乙方负责办理扩建工程环保验收,同意南靖县人民政府指定南靖县环保局协助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环保验收、接受南靖县环保局对污水处理的运行监督。另外一份条款较少的版本中除了没有上述6、7两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均一致。

此后,福建汇能达公司(甲方)、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了《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县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鉴于2015年6月30日在南靖县城乡建设局与建设局协商南靖县污水厂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南靖县建设局、福建汇能达公司及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中建设内容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建设,因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无建设团队,所以全权再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投资建设;2.甲方应提供一套完整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及预算书;3.甲方协助乙方施工工作,督促乙方施工质量;4.甲方委托乙方就尾水改造及污泥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专家论证、预算、施工,本款项内容暂估180万元,实际以第三方预算为准;5.乙方应督促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前支付建设局150万元保证金及822万元(预算价)二期建设项目建设金到乙方账户,乙方需设立专户,污泥处理建设费8月底到位;6.乙方需自行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监管;7.本协议所涉及支付给予乙方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总款项(二期代建款、支付建设局保证金、尾水改造费、污泥处理改造费、支付项目监理费等所有费用)可抵扣福建省武平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款或福建汇能达公司收购款;8.甲方配合乙方与建设局就本项目法律招标流程确定乙方中标人资格,届时按建设部施工建设合同方式的签订可作为本协议补充协议;9.乙方应组织施工班组于2015年7月15日前进场施工、配合甲方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施工内容、保证所有建设金、保证金按时到位、保证所有建设内容施工质量。

上述协议签订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陆续于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17日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汇款150万元、4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并于2015年7月10日向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汇款150万元。

2015年7月12日,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福建汇能达公司出具《工程建设委托书》。委托书载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尾水管道延伸、污泥处理技改设计、建设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设计和建设、结算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项目过程中,该被授权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

此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与福建汇能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施工建设,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完成了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尾水管道延伸、污泥处理等工程,上述工程已投入经营使用。

2016年5月19日,福建汇能达公司向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承诺的函》。该函载明,因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收购协议,福建汇能达公司将退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支付的450万元诚意金。此外,该函对武平项目进行了说明及承诺。

本院认为,《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在2015年8月30日前未能签订任何其中一项项目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则该协议将自动终止。然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依然继续履行《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而2016年5月19日福建汇能达公司向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承诺的函》中载明,因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收购协议,福建汇能达公司将退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支付的450万元诚意金。可见,双方已事先约定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解除条件。而福建汇能达公司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向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表示将退还相关诚意金的行为,应视为其已实施了合同解除权。鉴于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故《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于2016年5月19日即已解除。

在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之前,对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进行认定极为必要。综合《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县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工程建设委托书》来看,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实际上具备着多重身份。其一,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代建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将代建事宜转委托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此时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属于代建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的次受托人;其二、福建汇能达公司在《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南靖县污水厂)委托建设协议》中让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督促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将相关资金汇入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的账户,而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则依照该协议支付代建资金,此时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属于受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接收、管理、使用代建资金的受托方;其三,洁维环保科技公司与福建汇能达公司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从代建案涉工程的次受托人转变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对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的身份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云水洁维水务公司陆续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汇款800万元的行为,应视为其已向福建汇能达公司支付了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的代建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在《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已被解除的情况下,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返还800万元代建资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对于该垫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虽然不可归责于其自身,但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是因为福建汇能达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故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向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汇入的150万元保证金是基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三方签订的《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所支付。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非福建汇能达公司或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所收取。该履约保证金具备着向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担保案涉工程将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性质。目前是否具备退还条件,是否应当退还,均应向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主张。故对于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福建汇能达公司返还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均系相互独立的法人。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代建南靖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本质上属于向合同约定的第三人履行义务。虽然南靖汇能达公司在本案中实际受益,但其仍属于《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所指定的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合同当事人负担,故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南靖汇能达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同样不属于《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南靖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因上述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样不应由洁维环保科技公司负担。故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要求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在未支出的工程建设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受福建汇能达公司委托代建南靖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此后,其将案涉项目转委托给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并且得到福建汇能达公司的认可。本案中,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未能收购案涉项目,其受托事务完全是无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之规定,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并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福建汇能达公司损失的情形,云水洁维水务公司选任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处理委托事务不仅得到了福建汇能达公司的认可(此后,福建汇能达公司实际上还直接就工程维修等问题向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发出指示),同时也不存在明显的过失。故福建汇能达公司、南靖汇能达公司要求云水洁维水务公司返还相关建设资料,整改相关质量问题,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已解除,福建汇能达公司应返还云水洁维水务公司因履行该合同所垫付的800万元代建资金。云水洁维水务公司支付的150万元履约保证金能否退还,应向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主张。至于洁维环保科技公司是否还有结余的工程款,相关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需要整改,相关资料是否应返还等问题,应当针对洁维环保科技公司另案提起诉讼。

洁维环保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返还800万元工程代垫资金;

二、驳回***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456元,由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48元,由***水洁维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08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福建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靖县汇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建坤

人民陪审员  杨金华

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舒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