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4执3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4873-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7]0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仓劳仲案[2017]0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程志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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