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4民初852号
原告:***,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洁维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洁维公司向***支付工资7896.07元;2.诉讼费用由洁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6月30日到洁维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洁维公司仍欠***工资总计7896.07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均无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洁维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承诺书及劳动合同书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2.***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无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洁维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9日,洁维公司出具加盖了其公司公章的承诺书一份,确认尚欠***工资人民币7896.07元,保证于2017年1月24日17时前付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洁维公司尚欠***工资7896.07元,有其出具的承诺书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洁维公司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要求洁维公司支付工资,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洁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洁维公司应支付***工资7896.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7896.07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凭票据,由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慧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陈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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