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95686E,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8号(沂蒙路与涑河北街交汇处德兴雅苑)。
负责人:焦红,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勇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勇进,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梁萍,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相邸镇高庄村3-111。
被执行人: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址:莒南县相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佰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尹相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勇进、梁萍、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12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勇进、梁萍、山东奥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9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陈勤早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庆林